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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志——附录

发布日期:2023-04-14 09:01:16   来源:文博中心   
 

附录

创办立信会计专科学校缘起

(民国廿六年五月)

潘序伦

昔者我国工商各界对于会计一项向不重视回此本所创立之初即深觉各公司商号及工厂之会计制度简陋残缺实有改进之必要然欲改良各业会计制度自必先从造就相当之会计人才入手乃于民国十七年春在本埠开设会计夜校俾会计职员及职业学生均得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会计学识技能惟是远道学生每不能舍职来沪入学肄业因之于十九年八月增设函授学校嗣应环境需要又设立晨校日校星期日校更于川康各省中心地之四川重庆设立分校以上乃本所办理会计补习学校之经过情形九载以还入学者为数已达七千余人毕业学生之服务于社会者亦幸得一般工商家之信任藉使展其所学是本所对于养成普通会计人才之目标可谓已得相当之成就

惟查社会之进演无时或已企业之组织亦愈形繁复处现时代的立场欲负改进会计之使命盖非创办会计专科学校以造就高等专门人才不可

本所数年以来会集中同人心力编著立信会计丛书迄今已出版者计有三十余种关于会计学术之书籍种类略备以之作为会计专科学校之教本亦勉可适用会计专校一旦建立则所有丛书可藉学子研求之力而时加修订俾切实用一方并可将丛书版税充作学校基金此项版税嗣后每年可收两万元用以补助专科学校经费已无虞不足序伦复出执业十年所积余之现金六万元尽数捐作本校建筑基金本所各会计师又共同捐助图书数千册再由本所于本期业务收入项下捐拨本校设备费五千元总计基金一项包括现金及财产总值有十七万元之巨以之办理一会计专科学校暂时不致竭蹴今岁正值本所创业十周故决于本年起创设立信会计专科学校以资纪念学校一切章则均按照教育部所颁法规办理期于最短期内呈部立案俾卒业同学可应政府高等考试或充任会计师兹者校董会业已呈请立案校舍亦已觅定所有本所附设之补习学校拟即改为专科学校之补习科并于两年间在本埠中区地带自建校舍以垂永久至于今后校务之进展则全赖于工商各界及全校同学之赐协助也

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教职员服务规程

(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

本校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教授副教授讲师分专任与兼任二种专任教授副教授讲师于任课以外须担任学术研究及导师工作助教均为专任其义务为协助研究及教学工作  

专任教员之薪给概以十二个月计算每月致送其薪俸及授课时间概于聘请时约定之

专任教员之膳费由本校按照其在校实际服务时间支给之其数额另行规定

本校之行政事务得由专任教员兼任于聘请时约定之

专任教授副教授讲师不得在校外兼课但商得学校之同意者不在其限

助教在办公时间必须在校工作

兼课教员薪金按授课时专科每小时致送薪金国币二十元及米二升训练班每小时十五元及米一升兼任教员来校之舟车费经学校聘约同意之后得由学校支付之其支付标准另定之

教员所任选修学程如遇选习学生不满五人得不开班兼任教员已送聘约者关于该学程之部份作为解约

教员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举行各项考试并将成绩单按时送交教务处招考新生旧生旧生补考及其他考试经学校通知教员亦须负责协助

教员因病或特别事故不能到校授课者须预向教务处请假另定日期补授逾二星期者须商得教务主任或训练班主任之同意情人代课代课人之报酬由缺课教员支付之

十一教员无故连续缺课至每月所授学程时数二分之一者致半月薪连续缺课致每月所授学程全部者得予解聘

十二教员逾接到聘书后应于两星期内将应聘书送交学校存执否则视作不应聘

十三遇有特殊原因必须中断解聘者如由校方提出在解约时致送本月份全薪如由教员提出薪金送至解约时止

十四职员之薪俸标准另定之

十五职员及助教之薪金均自报到之日起支

十六职员办公时间规定为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半至四时半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校务会议议决酌量变更之

十七职员须于上午八时及下午四时半签到但办公不限办公室内之职员须经校长特许者不在此限职员连续无故五天不签到者予以停薪或解职

十八星期日及例假停止办公但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须轮流各派一人或二人值日

十九寒暑假内职员及助教仍须照常到校工作

二十职员因事或因病离校均须请假每年请假日期不得逾一个月请假规则另定之

二十一各处组职员以专任为原则非经校长允许不得兼其他职务

二十二职员经校长核准得在学校修读学分其详细办法另定之

二十三教职员继续在校服务三年以上者得送亲生子女一人经入学试验及格来校肄业免缴学课费用继续服务六年者得送二人余类推此项免费生每学期所习各门学科平均成绩须在七十分以上始得免费

二十四职员去职时非将经手事项交代清楚不得离校

二十五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校务会议议决修改之


立信会计专科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依照私立学校规程第二条规定组织之定名为私立立信会计专科学校董事会

第二条本校校董人数定为十五人第一任校董由本会设立者从事教育会计及工商事业富有声望并热心赞助本校之人士聘任之以后由董事会改选之

第三条校董互推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对外代表本会又互推基金保管校董三人负责保管本校基金之责

第四条校董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连选得连任但第一任董事长任期分为二年四年六年三种以抽签法决定之

第五条本会以全体董事组织之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席时以副董事长为主席

第六条本会分定期会及临时会两种

1定期会每年两次在春秋季举行董事长定期召集之

2临时会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校董五人以上之请求时由董事长随时召集之

第七条本会须有全体校董过半数之出席才得开议其决议以出席校董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校董因事不能亲自出席本会时得委托其他校董出席

第八条本会之职权如下

1改选本校校董

2选任并罢免本校校长

3筹集本校经费及基金

4决议本校经费及基金每期收支预算

5审核本校经费及基金每期收支决算

6保管本校财产

7监督本校财务

第九条校董为名誉职惟以开会出席时事实上之需要得支车马费或旅费

第十条本会设秘书一人秉承董事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决议并呈请教育部核准后施行以后修改时亦同

载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出版的《立信会计学校概况》


董事长陈其采、副董事长王云五致教育部长朱家骅电文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廿三日

 教育部

事由 为详陈本校从事会计学术之经过及现在设备情形,重申前请特准改设商学院或会计学院以资核准

教育部部长朱钧鉴

查本校请求改组商学院以适应需要一案顷奉钧部本年一月九日中字第一三八八号代电呈请将该校改为商学院一节未便照准仍应遵照前令办理等因窃维本校自最初创设至今已逾廿载初设会计补习学校旋增设会计训练班自民国二十六年起为提高学生程度起见呈准设立会计专科学校抗战期间移川续办又复添设高级会计职业学校二十年来造就各级会计人才总数将及十万人国内各地各机关无不有本校学生服务其间兹为再度提高程度俾获对于我国会计界作出更大之贡献计迭经呈钧部准予该设学院迄未邀准奉电前因特再重申前请并将请求改院之必要理由从会计学术及本校设备两方面详陈如下敬祈鉴察

从我国会计学术之进展方面言之本校实有改院之必要本校职教员及学生从事于会计学术之研究先后曾编著译过各种专门会计书籍三十余种中学校运用之会计教科书二十余种每年历年印行之会计书籍平均查常在一二十万册之间国内各级学校上至各国立私立大学下至各中级初级职业补习学校凡选用中文会计教本者几无非本校所出版之立信会计丛书也故以本校对于国内会计学术之贡献而言显非现有各大学商学院所及此决非本校自诩之辞而均有事实可证本校复固吾国在过去十年之间学术界对于会计学术之研究甚少进步故不惮引为己任并已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每年拨付经费五亿元照生活指数按期调整作为本校研究会计学术之经费已由美国购到最新出版之会计书籍六百余册费去美金三千数百元拟在本年度起在本校设立会计研究编译所敦聘会计专家五人到十人主持其事期能提高本校学生之程度且期对于本国会计学术作更多之贡献惟以专科学校而论学生在校肄业期间只有二年本校师生无论如何认真努力无论如何延长学期上课时间国内各大学每学期上课时间每不足四个月且往往有不足三个半月者本校每学期上课时间一定扣足四个月另二十天),增加授课时数总不能使学生获得会计上高深之研究故实有增为四年制学院之必要本校原期专精会计一科而不涉广泛之商科故初意原期能改为会计学院附设会计研究所及会计专修科

俾会计教育得臻完备但因大学组织法对于学院之种类及名称原有硬性规定只得依法请求改为商学院现在大学组织法已经修正对于可以设立之学院及其名称似已放宽尺度如能准本校改组为会计学院”,则本校仍当一本专精于会计之旨以从事会计一科再查中外公私各大学商科几无不有会计系科之设置在美国且无会计专科学校之制度凡研究会计学术者非在大学商学院肄业四年或在大学卒业后再入研究所肄业两年不可若谓会计一科无设院之必要似非事实

从本校各项设备及经费而论确有改院之资格盖本校自复员返沪以来建有广大之校舍全部系钢骨水泥钢窗而建设有规模相当伟大之图书馆现有藏书四万册设有座位三百余并有广大之运动场大会堂餐厅男女宿舍教职员住宅及师生交谊室印刷所等不日将兴健体育馆就设备一点而论现值约国币四五百亿在上海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三十余校中除国立之交通复旦两大学及教会创办之沪江、圣约翰震旦之三大学外实无有能超过本校者故本校在设备一方面而言似不能谓无改院之资格至于本校经费之来源一为发行立信会计丛书之版税收入三十六年下半年之版税收入即达六亿元左右且此后将逐渐增加无虞短绌另以基金投资于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股份公司其资产之现值亦已达一百五十亿元以上以之维持一单纯之会计学院或商学院实不成问题

总之本校努力于会计学术之推进已有二十年之历史一向循序逐渐发展此实为自然之趋势现请改为商学院或会计学院系求推进其二十年来所从事之工作似与他校呈请改学院改大学藉以扩充科系而于实际无补之情形确有不同务请特予核准俾我国会计学术之研究得因本校之改院而更获进步诚不胜祈祷之至谨此电陈伏祈垂鉴

私立立信会计专科学校董事会董事长陈其采

副董事长王云五

《立信会计学校概况》序

(民国三十七年一月)

 

国人往昔惑於儒家轻利之说,对於钩稽会计之学向不重视。降及逊清末叶,当局特设度支部,对于岁出岁入,渐有收支适合之趋势,然不过粗具规模,未臻邃密也。民国肇元,企业勃兴,计财之学为用日切,同时东西洋新式会计亦渐为国人所采用,於是始有会计法规之擬订,会计书籍之编译,然会计专校尚付缺如。潘君序伦远涉重洋,专攻会计学成归国,即创办立信会计学校,时余适长中枢计政,潘君一度为同事,相知颇深。抗战军兴,前承嘱参加校董会,务益知潘君不但处理校务有条不紊,且於课程方面亦日求革新,以期适合现代社会之需要,故各届毕业学子均能以新颖精确之计术为国家社会服务,其阐发会计学理、彰明会计技术之功,诚不可没也。近值本校汇编概况,略抒所见而为之序。

民国三十七年一月 陈其采

 

吾友潘序伦君,以会计界之先进为国家社会造就会计专才,二十年来艰难缔造,不遗余力。现所主持之学校单位有专科学校一,高级职业学校二,高级补习学校三,分校六,函授学校二,及各种训练班等,毕业学生达十万以上,全国各级政府机关暨工商团体几无一不有立信同学服务其间。其作育之宏识与不识,无不敬佩。云五获交潘君有年,知其毅力宏愿迄无止境,不以立信目前之造就自满,且擬进一步而训练更高深之会计人才。云五忝任校董,以政务冗繁未能为有力之协助,坐观厥成,感与惭。并兹值本校汇编概况,谨赘数言以介绍於社会,并冀历届毕业同学以资砥砺焉。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 王云五序於南京

 

二十年前,潘序伦与立信会计事务所诸同人鉴於我国工商组织之不健全、经济情况之不振,以为必需确立现代会计制度,使工商业依循正规,始能获得稳固的发展与繁荣,因即立下信心,以教育会计人才供国家社会应用为已任,於民国十七年春创设立信会计补习学校於上海。嗣应社会需要,复於二十八年夏增设专科学校,时已抗战及租界沦陷,播迁巴蜀,直至三十四年秋胜利复员,始重返沪滨。回溯二十年来,与本校历届同人虽在艰难困顿中仍能尽力推进,历在重庆、北碚、桂林、衡阳、广州、兰州、南京等处陆续设置分校及附属各校,籍以奠定今日之基础,实非幸致。惟本校暨各单位现存及已结束者共达四十余个,各具有相当历史与成绩,其组织情形办理经过以及各种学制之区别、资格程度之如何,不独外界人士末尽明瞭,即本校同人亦不易搜集完备资料以资查考,是以编辑本校概况一事,实属刻不容缓。兹经两月来之汇编行将付梓,略序缘由,敬告于关切本校之各界人士,并致意于本校同人。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 潘序伦

关于复办立信会计专科学校的倡议书

1980825日)

   为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急需的财会人才,满足更多青年的升学愿望,我们根据党中央对教育工作提出的广开学路各方办学的精神,经过反复酝酿,并获得中国会计学会、上海会计学会的的赞助和原立信同仁、校友的支持,倡议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下,于今年下半年复办立信会计专科学校。

   一、校名、性质和校址

校名定为立信会计专科学校,属于大学专科性质,以培养“助理会计师”人才为主,并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培训与财务会计专业有联系的计划、统计、物价和企业管理等专门人才。附设立信会计职业学校,属于中等专业性质,以培养“会计员”人才为主,分别呈请市高教局、市教育局批准和领导。以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再考虑附设立信会计函授学校。当前,立信会计专科学校和附设的立信会计职业学校先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以满足升学的要求。今后,根据形势发展,兼搞在职干部培训。

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校址设在上海市山海关路育才中学内。附设的立信会计职业学校设总校一所,校址也设在育才中学内;另设分校若干所,在市内各区租用各中学校舍,以便学生就近入学。

二、组织领导

由热心会计教育的有关部门领导,会计界知名人士,原立信同仁、校友中有声望的同志及办学负责人员组织“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校务委员会”为学校的领导决策机构,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呈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校长、副校长中的党员同志组成学校党组,加强党的领导。目前先成立筹备小组,由顾树帧、胡远声、段力佩、顾濓溪、陆修渊、顾福佑通知参加。办公地点设在育才中学。

校务委员会的职权:决定教育方针,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按照市高教局、市教育局规定,推荐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正副校长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任命;定期听取总结汇报,检查教学工作;筹备办学基金,审批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研究决定其他重大校务。

专科学校正副校长负责专科学校日常教学行政工作,任免教师、助教和职员,职业学校总校正副校长负责职业学校日常教学行政工作。

学校行政人员编制,本着精简原则,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总校定为3540人。其余都聘请退休人员和在编人员兼任。教师原则上都由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兼任。

三、学制、设课和教学管理

(一)学制

专科学校学制为三年,每周上课1618小时,每学期上课20周,职业学校学制2年,每周上课时数和每学期上课周数与专科学校相同。

(二)设课

专科学校第一期除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四种基础课程外,还增设珠算、书法课。第二学期起学习专业课。

专科学校先设会计和物价专修两科。会计专修科的课程,包括:政治经济学、商用英语、会计原理、企业组织与管理、工业会计、商业会计、统计原理、企业财务、管理会计、会计数学、审计学、会计报表分析和会计制度设计;物价专修科,除选读会计专业课程外,增加物价专业课程,课程另定。

(三)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专科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及待遇与今年高校自费走读生的办法相同。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毕业后去向及待遇,参照其他中等专科学校有关规定。

四、招收对象和名额

招生对象。今年均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凡高校统招未录取的考生可以自愿报名,择优录取,不另考试。

招收名额。专科学校350名,其中:会计专修科250名,物价专修科100名,设8个班级;职业学校1500名至2000名,设3040个班级。每个班级平均50人。

五、师资和教材

(一)文化基础课的师资,从有关高等院校和育才中学选聘。珠算、书法课另聘珠算、书法专家执教。

(二)专科学校的会计、物价专业课师资,聘请大专院校财经会计教师,原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教师,和市财政局及工业、商业系统的会计师与上海市会计学会中有资望的会计专家担任。职业学校会计专业课师资,聘请大专、中专财经会计教师,和市财政局及工业、商业系统的会计师与上海市会计学会的会计专家担任。

专业课要求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组织备课和试讲,开展教研活动,以保证教学质量。

(三)专业课教材,一般采用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学院和其他省、市财经学院编写的教科书,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编写补充教材和实习题及习题解答。

六、经费收支

(一)教学经费,属于编制内人员的工资、兼职教职员的津贴。校舍租赁和必要的教学设备购置费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由地方财政教育经费中支付。其它办学费用,从学费收入中开支。

(二)学费标准,专科学校按高校自费走读生标准每人每学期收费20元;职业学校每人每学期收费15元。

(三)教职员待遇

1、教师:按讲课课时计算,致送讲课费。一般教师每课时1.2元;讲师级每课时1.5元,副教授以上教师每课时2元。助教(改卷)参加听课的,每课时1元,不参加听课的每课时0.6元。讲课费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专业课教师在开课前集中备课,比照讲课时数发给津贴;参加编写教材、实习题及习题解答的,酌发稿费,每千字按35元计算。

2、职员:专职的,按编制、级别计发;退休的以补差为原则,另发交通费津贴;在职的或已在外单位领取补差的,按职务每月酌送津贴10元至30元;每学期按6个月计算。

倡议人:潘序伦 马一行 顾树桢 胡远声 段力佩 黄朝治 

陈敏之 顾濓溪 陆修渊 张更生 顾福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立信会计专科学校复办的批文

沪府[1980]135

市教育局、高教局、财政局: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教育局、高教局、财政局《关于复办立信会计专科学校问题的请示报告》。

立信会计专科学校系财经类大专院校,由市财贸办、教卫办共同领导,人事、财务和规划由市财政局负责,专科学校的教学行政业务由市高教局管理和指导,附设职业学校的教学行政业务由市教育局管理和指导。

复校工作,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挖掘潜力,以广开学路,培养急需的财会人才,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01020

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上海立信会计专科学校

领导体制问题的复函

计文[1983]1843

财政部:

   你部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83)财人字第188号来函收悉。

   关于上海立信会计专科学校的领导体制,经研究,同意该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双重领导,以上海市为主。财政部除在有关教学业务方面进行指导外,其他有关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经费、投资等问题仍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立信会计专科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同意建立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的批复

沪教委发[2003178

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

《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申办立信会计学院的请示》(立信办[200350号)收悉。经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考察评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在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同时撤销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建制。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也可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暂定6400人(2008年达到),从2004年起列入本市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参加春季招生。有关本科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请按规定另行申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章程

2003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院地址:松江大学园区文翔路2800号。注册地:上海市。管理体制:隶属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国家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五条 学院的教育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的任务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管理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第八条 学院实施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招收通过统一考试的应届、历届高中毕业生;并按照国家规定择优招收通过文化基础、实践能力统一考试的应届中专、中职、中技毕业生,为受教育者提供多种成才渠道。

   第九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与国内外同类院校联合办学,推动校际、国际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十条 学院构建以德育为核心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体系和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适应性强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上海以及华东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 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 学院兼办高等教育阶段的非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培训。在校非学历教育学生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由学院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的高等院校教师配备标准。各类课程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足额专任教师。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0%以上。

   第十四条 学院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校舍,以及教学、生活、体育锻炼等设施,并能适应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是一所以会计学为核心,管理学和经济学为主体,法学、理学和文学为支撑的多学科应用型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十六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学院设置以下四个学科门类: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和文学。在这些学科中设置相关专业。学院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及办学条件对设置的学科和专业进行增加或削减。

   第十七条 学院的本科学历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章教育形式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院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历教育为辅,兼办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多学科的办学模式,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继续教育的衔接。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根据学业情况,经批准,允许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制按需要设定。

   第二十条 学院重视产学研结合。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强调教学内容与工作实务相统一,课堂教育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促进企业与学校的联系,建立就读与就业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位制度。学生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内容,并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经审查合格,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构建全方位的思想教育体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政治理论课和德育课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的主渠道,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倡导按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十四条 学院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和咨询。根据需要和条件,单独设立或合办科研机构或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重视高校之间开展教学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院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命。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命。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学院党委的决议;

(二) 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规定,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 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 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 履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学院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三、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审议、评定重大学术事项的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请知名教授、副教授或学科带头人若干名组成。院长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科研方案,评定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学院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院对学校的宏观发展方向、规划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保证学院的体制和机制的有效运作,指导系部工作。系部贯彻学院决定,在学院统一规划下自主组织实施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编制管理,强化部门自我调控机制;实行教师聘任制和教育职员聘任制。学院按照优化结构,转换机制,按岗聘任,减员增效的原则,实现人事和干部管理的合理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以岗位实绩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管理岗位上的教师、教育职员和干部,实行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建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教学管理模式。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举办的企业与学院规范分离,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总务后勤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责、权、利,使学院的整体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是上海市的市属高等院校,教育事业经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核拨。学院也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和发展基金。

   第四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拨款、贷款、社会集资、学院自筹资金和国外高等教育援款、贷款等组成,以保证学院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每年认真编制财务预算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决算审核和审计,加强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保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财经法规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严格实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不得将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保障学院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致力于建设结构优化、素质良好、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加强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内涵建设和梯队建设。实现人才的校内流动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完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招生任务和其他各类培训任务,并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公条件和教育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院校之间的文化交流,借鉴国际财经教育经验,组织人员互访、留学、研究或讲学。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立信会计学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

   (一) 院长办公室提出修正案;

   (二) 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党委审定,院长签署结论性意见。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

学位[201169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并经专家评审,现将审核通过的试点单位名单发给你们,并请通知所属有关院校。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及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做好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附件:1.“服务国家特殊需要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及授权专业学位类别

序号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单位类别

工程领域

1

上海市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审计硕士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备案的批复

教发函〔201610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请教育部对组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予以备案的请示》(沪教委发〔201661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金融学院合并组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的批复》(沪府〔201621号)及《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号),经研究,同意对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1011047)予以备案。同时建议你市撤销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金融学院的建制。

  专此。  

教育部

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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